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理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
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各级各类医院消毒供应中心(CSSD)的诊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、操作流程和被朊毒体、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器械、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。
本标准适用于医院的CSSD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。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,其手术部(室)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。
已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(不包括勘误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**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**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GB/T5750.5 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方法无机非金属指标
GB/T 19633 **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
WS310.1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:管理规范
WS310.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: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
消毒技术规范 卫生部
3 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3.1清洗 cleaning
去除医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,流程包括冲洗、洗涤、漂洗和终末漂洗。
3..1.1 冲洗 flushing
使用流动水去除器械、器具和物品表面污物的过程。
3..1.2 洗涤 washing
使用含有化学清洗剂的清洗用水,去除器械、器具和物品污染物的过程。
3..1.3 漂洗 rinsing
用流动水冲洗洗涤后器械、器具和物品上残留物的过程。
3..1.4终末漂洗 end rinsing
用软水、纯化水或蒸馏水对漂洗后的器械、器具和物品进行**终的处理过程。
3.2超声波清洗器 ultrasonic cleaner
利用超声波在水中振荡产生“空化效应”进行清洗的设备。
3.3清洗消毒器 washer-disinfector
具有清洗与消毒功能的机器。
3.4 闭合 closure
用于关闭包装而没有形成密封的方法。例如反复折叠,以形成一弯曲路径。
3.5密封 sealing
包装层间连接的结果。注:密封可以采用诸如粘合剂或热熔法。
3.6 闭合完好性 closure integrity
闭合条件能确保该闭合**少与包装上的其他部分具有相同的阻碍微生物进入的程度。
3.7包装完好性 package integrity
包装未受到物理损坏的状态。
3.8 植入物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
放置于外科操作造成的或者生理存在的体腔中,留存时间为30天或者以上的可植入型物品。
3.9湿热消毒damp-heat disinfection
利用湿热使菌体蛋白质变性或凝固酶失去活性,代谢发生障碍,致使细胞死亡。包括煮沸消毒法、巴斯德消毒法和低温蒸汽消毒法。
4 诊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
4.1通常情况下应遵循先清洗后消毒的处理程序。被朊毒体、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要求进行处理。
4.2应根据WS310.1的规定,选择清洗、消毒或灭菌处理方法。
4.3清洗、消毒、灭菌效果的监测应符合WS310.3的规定。
4.4耐湿、耐热的器械、器具和物品,应**物理消毒或灭菌方法。
4.5应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进行清洗、消毒、灭菌,CSSD不同区域人员防护着装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。
4.6设备、药械及耗材应符合G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,其操作与使用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。
5 诊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处理的操作流程 
5.1回收
5.1.1使用者应将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与一次性使用物品分开放置: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直接置于封闭的容器中,由CSSD集中回收处理;被朊毒体、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,使用者应双层封闭包装并标明感染性疾病名称,由CSSD单独回收处理。
5.1.2不应在诊疗场所对污染的诊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进行清点,采用封闭方式5.1.3回收工具每次使用后应清洗、消毒,干燥备用。
5.2 分类
5.2.1应在CSSD的去污区进行诊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的清点、核查。
5.2.2应根据器械物品材质、精密程度等进行分类处理。
5.3清洗
5.3.1清洗方法包括机械清洗、手工清洗。
5.3.2机械清洗适用于大部分常规器械的清洗。手工清洗适用于精密、复杂器械的清洗和有机物污染较重器械的初步处理。
5.3.3清洗步骤包括冲洗、洗涤、漂洗、终末漂洗。清洗操作及注意事项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。
5.3.4精密器械的清洗,应遵循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。
5.4消毒
5.4.1清洗后的器械、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处理。方法**机械热力消毒,也可采用75%乙醇、酸性氧化电位水或取得G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药械进行消毒。
5.4.2湿热消毒方法的温度、时间应参照表1的要求。消毒后直接使用的诊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,湿热消毒温度应≥90℃,时间≥5min,或A0值≥3000;消毒后继续灭菌处理的,其湿热消毒温度应≥90℃,时间≥1 min,或A0值≥600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表1 湿热消毒的温度与时间#p#分页标题#e#
温度 消毒时间 温度 消毒时间
90℃ ≥1 min 75℃ ≥30min
80℃ ≥10 min 70℃ ≥100min
5.4.3酸性氧化电位水的应用见附录C。
5.5干燥
5.5.1宜**干燥设备进行干燥处理。根据器械的材质选择适宜的干燥温度,金属类干燥温度70℃~90℃;塑胶类干燥温度65℃~75℃。
5.5.2无干燥设备的及不耐热器械、器具和物品可使用消毒的低纤维絮擦布进行干燥处理。
5.5.3穿刺针、手术吸引头等管腔类器械,应使用压力气枪或95%乙醇进行干燥处理。
5.5.4不应使用自然干燥方法进行干燥。
5.6器械检查与保养
5.6.1应采用目测或使用带光源放大镜对干燥后的每件器械、器具和物品进行检查。器械表面及其关节、齿牙处应光洁,无血渍、污渍、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锈斑;功能完好,无损毁。
5.6.2清洗质量不合格的,应重新处理;有锈迹,应除锈;器械功能损毁或锈蚀严重,应及时维修或报废。
5.6.3带电源器械应进行jue缘性能等安全性检查。
.润滑剂。
5.7包装
5.7.1包括装配、包装、封包、注明标识等步骤。器械与敷料应分室包装。
5.7.2包装前应依据器械装配的技术规程或图示,核对器械的种类、规格和数量,拆卸的器械应进行组装。
5.7.3手术器械应摆放在篮框或有孔的盘中进行配套包装。
5.7.4盘、盆、碗等器皿,宜单独包装。
5.7.5剪刀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不应完全锁扣。有盖的器皿应开盖,摞放的器皿间应用吸湿布、纱布或医用吸水纸隔开;管腔类物品应盘绕放置,保持管腔通畅;精细器械、锐器等应采取保护措施。
5.7.6灭菌包重量要求:器械包重量不宜超过7公斤,敷料包重量不宜超过5公斤。
5.7.7灭菌包体积要求: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㎝×30㎝×25㎝;脉动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㎝×30㎝×50㎝。
5.7.8包装方法及材料
5.7.8.1灭菌包装材料应符合GB/T19633的要求。开放式的储槽不应用于灭菌物品的包装。纺织品包装材料应一用一清洗,无污渍,灯光检查无破损。
5.7.8.2硬质容器的使用与操作,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。其清洗消毒应符合本规范5.3、5.4的流程。
5.7.8.3灭菌物品包装分为闭合式包装和密封式包装。手术器械采用闭合式包装方法,应由2层包装材料分2次包装。
5.7.8.4密封式包装如使用纸袋、纸塑袋等材料,可使用一层,适用于单独包装的器械。4应使用润滑剂进行器械保养。不应使用石蜡油等非水溶性的产品作为5.7.9封包要求
5.7.9.1包外应设有灭菌化学指示物。高度危险性物品灭菌包内还应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;如果透过包装材料可直接观察包内灭菌化学指示物的颜色变化,则不放置包外灭菌化学指示物。
5.7.9.2闭合式包装应使用专用胶带,胶带长度应与灭菌包体积、重量相适宜,松紧适度。封包应严密,保持闭合完好性。
5.7.9.3纸塑袋、纸袋等密封包装其密封宽度应≥6mm,包内器械距包装袋封口处≥2.5㎝。
5.7.9.4医用热封机在每日使用前应检查参数的准确性和闭合完好性。
5.7.9.5 硬质容器应设置安全闭锁装置,无菌屏障完整性破坏时应可识别。
5.7.9.6 灭菌物品包装的标识应注明物品名称、包装者等内容。灭菌前注明灭菌器编号、灭菌批次、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。标识应具有追溯性。
5.8灭菌
5.8.1压力蒸汽灭菌
5.8.1.1适用于耐湿、耐热的器械、器具和物品的灭菌。
5.8.1.2包括下排气式和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,根据待灭菌物品选择适宜的压力蒸汽灭菌器和灭菌程序。灭菌器操作方法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。压力蒸汽灭菌器蒸汽用水标准参见附录D。
5.8.1.3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参数见表2。硬质容器和超重的组合式手术器械,应由供应商提供灭菌参数。
表2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参数
5.8.1.4压力蒸汽灭菌器操作程序包括灭菌前准备、灭菌物品装载、灭菌操作、无菌物品卸载和灭菌效果的监测等步骤。
5.8.1.4.1灭菌前按以下要求进行准备:
a)每天设备运行前应进行安全检查,包括灭菌器压力表处在“零”的位置;记录打印装置处于备用状态;灭菌器柜门密封圈平整无损坏,柜门安全锁扣灵活、安全有效;灭菌柜内冷凝水排出口通畅,柜内壁清洁;电源、水源、蒸汽、压缩空气等运行条件符合设备要求。
b)进行灭菌器的预热。
c)预真空灭菌器应在每日开始灭菌运行前空载进行B-D试验。
5.8.1.4.2灭菌物品按以下要求进行装载:
a)应使用专用灭菌架或篮筐装载灭菌物品。灭菌包之间应留有间隙,利于灭菌介质的穿透。
b)宜将同类材质的器械、器具和物品,置于同一批次进行灭菌。
c)材质不相同时,纺织类物品应放置于上层、竖放,金属器械类放置于下层#p#分页标题#e#
d)手术器械包、硬式容器应平放;盆、盘、碗类物品应斜放,包内容器开口朝向一致;
玻璃瓶等底部无孔的器皿类物品应倒立或侧放;纸袋、纸塑包装应侧放;利于蒸
汽进入和冷空气排出。
e)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中,大包宜摆放于上层,小包宜摆放于下层。
f)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的装载量不应超过柜室容积80%。预真空和脉动真空压力蒸
汽灭菌器的装载量不应超过柜室容积的90%;同时不应小于柜室容积的10%和5%。
5.8.1.4.3灭菌操作
a)应观测并记录灭菌时的温度、压力和时间等灭菌参数及设备运行状况。
b)灭菌过程的监测应符合WS310.3中相关规定。
5.8.1.4.4 无菌物品按以下要求进行卸载:
a)从灭菌器卸载取出的物品,待温度降**室温时方可移动,冷却时间应>30min。
b)每批次应确认灭菌过程合格,包外、包内化学指示物合格;检查有无湿包现象,防止无菌物品损坏和污染。无菌包掉落地上或误放到不洁处应视为被污染。
5.8.2快速压力蒸汽灭菌
5.8.2.1适用于对裸露物品的灭菌,灭菌时间见表 3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表3快速压力蒸汽灭菌(132℃)所需**短时间
 
         物品种类
灭菌时间
下排气 预真空
不带孔物品 3 min 3 min
带孔物品 10 min 4 min
不带孔+带孔物品 10 min 4 min
5.8.2.2注意事项
5.8.2.2.1宜使用卡式盒或专用灭菌容器盛放裸露物品。
5.8.2.2.2快速压力蒸汽灭菌方法可不包括干燥程序;运输时避免污染;4h内使用,不能储存。
5.8.3干热灭菌
5.8.3.1适用于耐热、不耐湿、蒸汽或气体不能穿透物品的灭菌,如玻璃、油脂、粉剂等物品的灭菌。灭菌参数见表4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表4 干热灭菌参数
 
灭菌温度 所需**短灭菌时间 灭菌温度 所需**短灭菌时间
160℃ 2h 180℃ 30min
170℃ 1h    
5.8.3.2注意事项
5.8.3.2.1灭菌物品包体积不应超过10cm×10cm×20cm,油剂、粉剂的厚度不应超过0.6cm,凡士林纱布条厚度不应超过1.3cm,装载高度不应超过灭菌器内腔高度的2/3,物品间应留有充分的空间。
5.8.3.2.2灭菌时不应与灭菌器内腔底部及四壁接触,灭菌后温度降到40℃以下再开灭菌器。
5.8.3.2.3有机物品灭菌时,温度应≤170℃。
5.8.3.2.4灭菌温度达到要求时,应打开进风柜体的排风装置。
5.8.4环氧乙烷灭菌
5.8.4.1适用于不耐高温、湿热如电子仪器、光学仪器等诊疗器械的灭菌。100%纯环氧乙烷的小型灭菌器,灭菌参数见表5。其它类型环氧乙烷灭菌器灭菌参数符合《消毒技术规范>的规定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表5小型环氧乙烷灭菌器灭菌参数
环氧乙烷作用浓度 灭菌温度 相对湿度 灭菌时间
450mg/L~1200 mg/L 37℃~63℃ 40%~80% 1h~6h
5.8.4.2注意事项
5.8.4.2.1金属和玻璃材质的器械,灭菌后可立即使用。
5.8.4.2.2残留环氧乙烷排放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,设置专用的排气系统,并保证足够的时间进行灭菌后的通风换气。
5.8.4.2.3环氧乙烷灭菌器及气瓶或气罐应远离火源和静电。气罐不应存放在冰箱中。
5.8.5过氧化氢等离子体低温灭菌
5.8.5.1适用于不耐高温、湿热如电子仪器、光学仪器等诊疗器械的灭菌。灭菌参数见表6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表6 过氧化氢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参数
过氧化氢作用浓度 灭菌腔壁温度 灭菌周期
>6mg/L 45℃~65℃ 28 min~75 min
5.8.5.2注意事项#p#分页标题#e#
5.8.5.2.1灭菌前物品应充分干燥。
5.8.5.2.2灭菌物品应使用专用包装材料和容器。
5.8.5.2.3灭菌物品及包装材料不应含植物性纤维材质,如纸、海绵、棉布、木《质类、油类、粉剂类等。
5.8.6低温甲醛蒸汽灭菌
5.8.6.1适用于不耐高温医疗器械的灭菌。灭菌参数见表7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表7低温甲醛蒸汽灭菌参数
气体甲醛作用浓度 灭菌温度 相对湿度 灭菌时间
3mg/L~11mg/L 50℃~80℃ 80%~90% 30min~60min
5.8.6.2注意事项
5.8.6.2.1应使用甲醛灭菌器进行灭菌,不应采用自然挥发的灭菌方法。
5.8.6.2.2甲醛残留气体排放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,设置专用的排气系统。
5.9储存
5.9.1灭菌后物品应分类、分架存放在无菌物品存放区。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应去除外包装后,进入无菌物品存放区。
5.9.2物品存放架或柜应距地面高度20cm~25cm,离墙5cm~10cm,距天花板50cm。
5.9.3物品放置应固定位置,设置标识。接触无菌物品前应洗手或手消毒。
消毒技术规范》的规定。
5.9.4消毒后直接使用的物品应干燥、包装后专架存放。
5.9.5 无菌物品储存有效期
5.9.5.1环境的温度、湿度达到WS310.1的规定时,使用纺织品材料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4天;未达到环境标准时,有效期宜为7天。
5.9.5.2医用一次性纸袋包装的无菌物品,有效期宜为1个月;使用一次性医用皱纹纸、医用无纺布包装的无菌物品,有效期宜为6个月;使用一次性纸塑袋包装的无菌物品,有效期宜为6个月。硬质容器包装的无菌物品,有效期宜为6个月。
5.10无菌物品发放
5.10.1无菌物品发放时,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。
5.10.2发放时应确认无菌物品的有效性。植入物及植入性手术器械应在生物监测合格后,方可发放。
5.10.3发放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,应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出库日期、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生产厂家、生产批号、灭菌日期、失效日期等。
5.10.4运送无菌物品的器具使用后,应清洁处理,干燥存放。
6被朊毒体、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
6.1朊毒体污染的处理流程。
6.1.1疑似或确诊朊毒体感染的病人宜选用一次性诊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,使用后应进行双层密闭封装焚烧处理。
6.1.2可重复使用的污染器械、器具和物品,应先浸泡于1 mol/L氢氧化钠溶液内作用60 min,再按照本标准5.3-5.8进行处理,压力蒸汽灭菌应选用134℃~
138℃,18 min,或132℃,30min,或121℃,60 min。
6.1.3注意事项
6.1.3.1使用的清洁剂、消毒剂应每次更换。
6.1.3.2每次处理工作结束后,应立即消毒清洗器具,更换个人防护用品,进行洗手和手消毒。
6.2气性坏疽污染的处理流程应符合《消毒技术规范》的规定和要求。应先采用含氯或含溴消毒剂1000mg/L~2000mg/L浸泡30min~45min后,有明显污染物时应采用含氯消毒剂5000mg/L~10000mg/L浸泡**少60min后,再按照本标准5.3~5.8进行处理。
6.3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处理应符合G家当时发布的规定要求。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附录A
(规范性附录)
CSSD不同区域人员防护着装要求
区 域 操 作 防护着装
圆帽 口罩 隔离衣/防水围裙 专用鞋 手套 护目镜/面罩
病房 污染物品回收 Δ      
去污区 污染器械分类、核对、机械清洗装载 Δ
手工清洗器械、用具
检查、包装及灭菌区 器械检查、包装 Δ   Δ  
灭菌物品装载        
无菌物品卸载     Δ﹟  
无菌物品存放区 无菌物品发放        
 
注:√:应使用 Δ:可使用 #具有防烫功能的手套
 
 #p#分页标题#e#
附录 B
(规范性附录)
器械、器具和物品的清洗操作方法
B.1手工清洗
B.1.1操作程序B.1.1.1冲洗:将器械、器具和物品置于流动水下冲洗,初步去除污染物。
B.1.1.2洗涤:冲洗后,应用酶清洁剂或其它清洁剂浸泡后刷洗、擦洗。
B.1.1.3漂洗:洗涤后,再用流动水冲洗或刷洗。
B.1.1.4终末漂洗:应用软水、纯化水或蒸馏水进行冲洗。
B.1.2注意事项
B.1.2.1手工清洗时水温宜为15℃~30℃。
B.1.2.2去除干固的污渍应先用酶清洁剂浸泡,再刷洗或擦洗。
B.1.2.3刷洗操作应在水面下进行,防止产生气溶胶。
B.1.2.4管腔器械应用压力水枪冲洗,可拆卸部分应拆开后清洗。
B.1.2.5不应使用钢丝球类用具和去污粉等用品,应选用相匹配的刷洗用具、用品,避免器械磨损。
B.1.2.6清洗用具、清洗池等应每天清洁与消毒。
B.2超声波清洗器(台式)
<, S, PAN style="LINE-HEIGHT: 150%; FONT-FAMILY: 宋体; mso-bidi-font-size: 14.0pt; mso-font-kerning: 0pt; mso-hansi-font-family: 'Times New Roman'; mso-ascii-font-family: 'Times New Roman'">适用于精密、复杂器械的洗涤。
B.2.1操作程序
B.2.1.1冲洗:于流动水下冲洗器械,初步去除污染物。
B.2.1.2洗涤:清洗器内注入洗涤用水,并添加清洁剂。水温应≤45℃。应将器械放入篮筐中,浸没在水面下,腔内注满水。
超声清洗时间宜3min~5min,可根据器械污染情况适当延长清洗时间,不宜超过10min。
B.2.1.3终末漂洗:应用软水或纯化水。
B.2.1.4超声清洗操作,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。
B.2.2注意事项
B.2.2.1清洗时应盖好超声清洗机盖子,防止产生气溶胶。
B.2.2.2应根据器械的不同材质选择相匹配的超声频率。
B.3清洗消毒器
B.3.1操作程序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。
B.3.2注意事项
B.3.2.1设备运行中,应确认清洗消毒程序的有效性。观察程序的打印记录,并留存。符合WS310.3的有关规定。
B.3.2.2被清洗的器械、器具和物品应充分接触水流;器械轴节应充分打开;可拆卸的零部件应拆开;管腔类器械应使用专用清洗架。
B.3.2.3精细器械和锐利器械应固定放置。
B.3.2.4冲洗、洗涤、漂洗时应使用软水,终末漂洗、消毒时应使用纯化水。预洗阶段水温应≤45℃。
B.3.2.5金属器械在终末漂洗程中应使用润滑剂。塑胶类和软质金属材料器械,不应使用酸性清洁剂和润滑剂。
B.3.2.6定时检查清洁剂泵管是否通畅,确保清洁剂用量准确。
B.3.2.7设备舱内、旋臂应每天清洁、除垢。
附 录 C
(规范性附录)
酸性氧化电位水应用指标与方法
C.1 适用范围
可用于手工清洗后不锈钢和其它非金属材质器械、器具和物品灭菌前的消毒。
C.2 主要有效成分指标要求 
C.2.1有效氯含量为60mg/L±10 mg/L。
C.2.2 pH值范围2.0~3.0。
C.2.3氧化还原电位(ORP)≥ 1100mV。
C.2.4残留氯离子<1000mg/L。
C.3 使用方法
手工清洗后的待消毒物品,使用酸性氧化电位水流动冲洗或浸泡消毒2 min,净水冲洗30s,再按本标准 5.5-5.8进行处理。
C.4 注意事项
C.4.1应先彻底清除器械、器具和物品上的有机物,再进行消毒处理。
C.4.2酸性氧化电位水对光敏感,有效氯浓度随时间延长而下降,宜现制备现用。
C.4.3储存应选用避光、密闭、硬质聚氯乙烯材质制成的容器。室温下贮存不超过3d。
C.4.4每次使用前,应在使用现场酸性氧化电位水出水口处,分别检测pH值和有效氯浓度。检测数值应符合指标要求。
C.4.5对铜、铝等非不锈钢的金属器械、器具和物品有一定的腐蚀作用,应慎用。
C.4.6不得将酸性氧化电位水和其他药剂混合使用。
C.4.7皮肤过敏人员操作时应戴手套。
C.4.8酸性氧化电位水长时间排放可造成排水管路的腐蚀,故应每次排放后再排放少量碱性还原电位水或自来水。
C.5 酸性氧化电位水有效指标的检测
C.5.1有效氯含量试纸检测方法 应使用精密有效氯检测试纸,其有效氯范围应与酸性氧化电位水的有效氯含量接近,具体使用方法见试纸使用说明书。
C.5.2 pH值试纸检测方法 应使用精密pH值检测试纸,其pH范围与酸性氧化电位水的pH值接近,具体使用方法见pH试纸使用说明书。
C.5.3 氧化还原电位(ORP)的检测方法
C.5.3.1取样 开启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,待出水稳定后,用100ml小烧杯接取酸性氧化电位水,立即进行检测。
C.5.3.2检测 氧化还原电位检测可采用铂电极,在酸度计 “mV ” 档上直接检测读数。具体使用方法见使用说明书。
C.5.4 氯离子检测方法
C.5.4.1取样 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开启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,待酸性氧化电位出水稳定后,用250ml磨口瓶取酸性氧化电位水**瓶满后,立即盖好瓶盖,送实验室进行检测。
C.5.4.2 检测 采用硝酸银容量法或离子色谱法,详细方法见GB/T5750.5。